
中国的国家特色在物权法的立法中,再次得到彻底展现。
在中国近30年的快速发展后,通过一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本来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更何况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早已成为普世原则,英国十八世纪的一个首相皮特对此有过形象的描述,也就是即便穷人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尤其是2004年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之后,通过更具体的保护私有财产的《物权法》,似乎只是迟早之事。
并非杞人忧天
然而事情并不是总如预料的顺利,中国历史上没有哪一部法律草案的修订像物权法这样一波三折。《物权法》早在1990年代即开始起草,此后经过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直到2005年7月才正式公布草案,同时公开征求意见。已经延宕了十多年的立法似乎见到了曙光。
但北大教授巩献田的一封信却打乱了进程。2005年8月,巩献田发表了一封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直指物权法草案违宪,“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而将富人的“汽车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平等地保护”,实际上保护了少数富人的财产权。
起初的意识形态指责,很快转移到对现实的不满上。很多人开始担心,若《物权法》得到通过,将会变相帮助曾经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将非法财产据为己有。非法财产受到物权法保护,日后政府将难以追回被侵吞的国产。尽管物权法草案确立了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大量国有资产被侵吞的现实却让人对这种平等的保护难以乐观。
物权法,这个普世价值在中国遇到了危机,一方面是在于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是否与社会主义国有制相违背,另一方面在于,物权法会否成为那些非法收入的护身符,会否让某些精英分子侵吞国家财产更加肆无忌惮。
如果说意识形态的忧虑可以在理论上妥协,那么,现实中的犯罪又岂能是几次讨论就能解决的。特别是过去二十多年改革中出现的暴富、巧取豪夺乃至偷天换日的化公为私,又岂能是一笔勾销的。
这种超越物权法范畴的问题,是物权法本身所无能为力的。但是,我们制定物权法时又不能对其视而不见,何去何从,该如何抉择?
无可奈何的变通
物权法在2005年的人大会议上搁浅之后,又在去年的人大常委会工作会议上至少三次提交审议。在这个过程中逐步突出了对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并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容易引起财产争议和资产流失的“城镇集体所有”方面仍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学者提议的准许农民把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抵押的提议也没有得到认可。
更为引人注目的变动则是:物权法中原来“保护所有财产”的说法被改为“保护合法获得的私有财产”。
这个改动一时让人迷茫起来。保护合法财产其实是一个“政治正确”的语句,但却是一句废话。本来“合法的”都处于被保护之中,还需要再提一遍吗?再说,具体到执行过程中,对合法的与非法的财产又如何确认呢?可以说,仅仅加上“合法”两个字,就使物权法所体现的精神大打折扣。
这个变动也有悖于中国的法律原则适用问题。国家应该对所有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而不是有选择的保护。“保护私有财产法案”通过的本意是要保护所有私有财产,但现在只对“合法的”予以保护,事实上,私有财产这么多,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有无发生转化,谁又能认定得了?
更何况,在我们这个司法还不独立的社会里,如果把认定私有财产是否合法的权力交给法官,无疑又为司法腐败新增了一个渠道,同样的私有财产,可能会因为法律之外的因素,时而合法,时而非法。
但即使这样的变通也不能让那些反对者满意。
物权法之外
物权法的立法在中国已不仅仅是经济和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那么物权法的中国危机的解决,就不是物权法本身的文字改动所能胜任的。
物权法的效力建立在社会公平之上,或者在于社会的不公平还处于可忍受的范围内。作为有目共睹的事实,中国的社会越来越不公平,大量的国有资产本贱买、侵吞,贪污腐败盛行,在这样的环境下,任何对物权法的质疑,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私有财产积累到一定量之后,如果没有一个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就难以避免私有财产的外流,也会极大的降低私有财产创造更多利润的动力,这种损失,是难以计数的,是任何其它理由都不可忽视的。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在温家宝总理刚刚做的政府报告中,并没有提及物权法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相反,这份以民生为主题的报告勾勒的多是中国未来在医疗、教育,特别是农村医疗和教育方面的利民措施。很简单,只有在一个公平与和谐的社会,物权法才会深入人心。
我们的确应该将“富人的汽车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平等地保护”,只不过,在保护的同时,我们的社会应该有一种机制,它让乞丐有一天能丢掉“要饭棍”,甚至拥有“汽车洋房”。或者说,我们的社会最起码应该作出一种姿态,不让乞丐丧失了这种期望。


